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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05
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尤其是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更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重点、难点领域。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与《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一是贯彻落实《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二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需要。为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有必要制定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行为。三是促进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权利和义务,疏堵结合,做到既规范“两小”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更好地促进小作坊和摊贩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四)食品种类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对因迁址原因而进行变更的,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废止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登记机关等信息。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名称前2位汉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与“【小作坊】”和“5位登记流水号”组成。如: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第一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其编号为:LP【小作坊】00001。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列入禁止目录食品和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