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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遮镇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任务清单
来源 :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22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发〔2018〕75号)精神,切实把行政裁决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任务清单:
一、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主要任务共7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职权职责,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设立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厘清法律依据和法定职责,纳入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第一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梳理并公布,持续实施。
(二)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专利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逐步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岀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岀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和处理。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 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 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权属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承担行政裁决主体责任的政府及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音法规划、年度法计划和普法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要求、贵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勐遮镇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工作要求
我镇结合自身职责,充分认识到土地权、林木林地权、草原权争议对行政裁决的重要性,对涉及到的相关站所,对照任务清单,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贯彻实施过程中,凡涉及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电话:0871-64199831)。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改事宜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