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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遮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来源 :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08
勐遮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勐遮镇工作实际,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委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依纪依法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镇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以及其他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
3.党的意识形态、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
4.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涉及全镇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5.涉及全镇稳定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大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本镇党政机关、各中心(所)机构、编制及职能配置的设置与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各中心(所)负责人的推荐、提名、考察、任免;
3.研究决定党委和纪委换届、政府和人大换届及村“三委”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
6.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本镇和上级列入的重大建设项目;
2.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
3.重大扶贫开发项目安排,包括山区综合开发、扶贫整村推进、沪滇协作等;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非财政预算内、2万元以上的资金调整与安排;
2.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同种物品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3.预算外单项追加较大额度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过程的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委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召开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4.确定会议议题。镇党委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5.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镇党政办、各中心(所)准备相关材料。
6.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勐海县机关事业单位股所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镇党政主要领导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为会议决定干部任免做好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会议决策时,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各中心(所)介绍情况,然后党委委员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镇党政主要领导应在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态。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党委委员表决意见、决策结果等。讨论干部调整使用等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镇党委主要领导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委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报告执行情况。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由党委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镇纪委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纪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镇党委要定期向县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对县纪委监委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反馈意见要及时整改。
五、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四)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其它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