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4-26 公 告
- 2019-07-10 勐海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情况公示
- 2019-01-22 关于转发《政务服务指尖轻点轻松办理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2024-04-03 全县性社会团体、县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的通知
- 2024-04-02 勐海县民政局招聘乡镇(街道)社工站专制社工公告
- 2024-03-18 关于开展勐海县特殊困难老年人福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公告
- 2024-03-07 勐海县民政局关于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的公告
- 2024-03-05 关于开展勐海县儿童福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公告
- 2024-02-28 关于勐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暂停服务 的通知
- 2024-02-20 勐海县民政局关于购买收养登记评估服务项目的公告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民政局窗口>>公开目录>>社会事务及社会组织信息>>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29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第65号公告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七)《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全文
(八)《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转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云发改体改〔2017〕440号)全文
(九)《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云民民〔2016〕43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云民民〔2009〕17号)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全文
(十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全文
(十三)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全文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通则
1.社会团体的种类可根据社团的性质和任务区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等。学术性社团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其中又可以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具体社团的设立,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行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包括工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命名。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其中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具体社团的设立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中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业性社团一般以协会命名。这类社团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联合性社团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命名。这类社团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
2.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3.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和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申请成立直接登记范围外其他类社会团体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党员人数达以3人及以上的须成立独立的党组织。
5.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
(二)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不含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发起人为省内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除国家机关以外),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发起人不得少于5个;
(3)省级社会团体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省范围内,跨三个以上州市,且比例不得低于30%。(市、县级在本区域内参考省级标准)
(3)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申请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发起不得少于10个法人企业,且为省内本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全省性行业协会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省范围内,至少跨三个以上州市,发起人和会员必须为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龙头企业,且比例不得低于30%;个体工商户、个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会员应为在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应与拟成立的行业协会的行业属性一致)。
(2)外来投资企业申请成立原籍地省级、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异地商会可在州(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个;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云南省”字样,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级行政区划名称。州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加上原籍地省级或州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申请成立全省性异地商会由原籍地在区域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省内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得少于10个;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由原籍地企业或自然人全资或控股在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会员分布在全省范围内,至少跨三个以上州市,且比例不得低于30%。)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为专职;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不予批准的条件
对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说明申请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对云南省本领域(行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做简要分析)、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活动资金来源、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同时需明确委托代理人及权限(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并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在正式报批前,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 如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 |
3 |
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及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非行业协会)提交。发起人为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基本情况介绍:除发起人基本简介、工作情况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外还须说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与申请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情况。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可作为附件。 |
4 |
《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
复印件及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行业协会商会填写《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发起单位为企业法人,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简介、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发起人自收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于一个月内在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行业协会筹备公告,发展吸纳会员,公告版面不得小于9cm×6cm,公告期30天。公告期间可以组建筹备组,公告期满后,按要求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2.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提交材料清单
发起人自收到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除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社会团体外,可以组建筹备组,筹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非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2 |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3 |
《社会团体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主要负责人、发起人、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盖章。 |
4 |
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及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明:提交个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负责人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基本情况介绍:除介绍拟任负责人基本简介、工作情况外还须说明拟任负责人与申请的社会团体业务领域相关的情况、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可作为附件。 |
5 |
章程草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必备条款不能减少,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会员数达不到150人,理事人数不足50的,不设常务理事条款。 |
6 |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
7 |
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拟联系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
8 |
拟任法定代表人声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需写明本人姓名、性别、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承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
9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10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11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社会团体的批复文件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成立直接登记范围外其他类社会团体需提交。批复文件的内容需完整,形式须是正式文件。省文联、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省委宣传部的批复文件。 |
(2)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2 |
《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
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3 |
《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栏需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
4 |
《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行业协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应当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基本情况栏中说明本人在本行业、本领域的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拟任负责人不得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会长须担任法定代表人。 表格背面粘贴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
5 |
章程草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
6 |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
7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协会开展工作的任意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 |
8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样本制。出资者应为发起单位,由捐赠出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
9 |
拟任法定代表人声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需写明本人姓名、性别、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承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
10 |
拟联系会员名册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拟联系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
11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由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12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由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3.申领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
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同意成立的批复后3个月内,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成立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未领取登记证书前不得刻章。
(1)社会团体(非行业协会商会)申请领取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非直接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非直接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社团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3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位负责人均应填写本表并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社团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4 |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还需填写《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组织部门有其他规定的遵照执行。 |
5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盖社会团体印章,非直接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栏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6 |
章程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
7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协会开展工作的任意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 |
8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样本制。出资者应为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由捐赠出资个人或单位签字或盖章。 |
9 |
会议纪要及选举结果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誉职务等名册,名册需包括姓名、性别、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在本会中担任的职务等) |
10 |
会员名册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需达到法定会员数。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
(2)行业协会商会领取登记证书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 |
2 |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3 |
《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一位负责人均应填写本表并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在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会长须担任法定代表人) |
4 |
《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行业协会的每一位监事均应填写本表并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通信地址需填写能联系到本人的实际地址和电话。 |
5 |
《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行业协会意见栏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盖社团印章。 |
6 |
会议纪要及选举结果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誉职务等名册,名册需包括姓名、性别、本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在本会中担任的职务等) |
7 |
章程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须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
8 |
会员名册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单位会员名册应包含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册应包含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
9 |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承诺在行业协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由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60日。
承诺办理时限:省级20个工作日。各州(市)、县(市、区)要求不同,请具体联系办理部门。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附件一 办事流程图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流程图
附件二 表单及文书
附件2-1-1社会团体申请表
社 会 团 体 申 请 表
申请社会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 社会团体名称 |
中文 |
|
||||||||||||||||||
英文 |
|
缩写 |
|
|||||||||||||||||
住 所 |
|
|||||||||||||||||||
电 话 |
|
邮 编 |
|
|||||||||||||||||
活动资金数额 |
|
活动地域 |
|
|||||||||||||||||
社会团体活动 经费来源 |
|
会 员 数 量 |
个人 |
|
||||||||||||||||
单位 |
|
|||||||||||||||||||
社 团 宗 旨 |
|
|||||||||||||||||||
业 务 范 围 |
|
|||||||||||||||||||
业务主管单位 |
|
电话 |
|
|||||||||||||||||
筹备工作负责人 |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签字 |
||||||||||||||||
|
|
|
|
|
||||||||||||||||
发起人情况 |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起单位情况 |
||||||||||||||||||||
筹备发起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
|||||||||||||||||||
拟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情 况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拟任社会团体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受 理 意 见 |
|||||||||||||||||||
|
||||||||||||||||||||
审 核 |
||||||||||||||||||||
|
||||||||||||||||||||
批 准 |
||||||||||||||||||||
|
附件2-1-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会团体名称 |
|
|||||
英文名称及缩写 |
|
|||||
统一代码 |
|
|||||
登记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
|
|||
单位会员数 |
|
个人会员数 |
|
|||
理事数 |
|
常务理事数 |
|
|||
业务主管单位 |
|
|||||
住所及邮编 |
|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社会团体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放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
||||
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 |
||||
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备案记录: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3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名称 |
|
照 片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政治面貌 |
|
社会团体职务 |
|
兼职 专职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手机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是否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团体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社会团体名称 |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政治面貌 |
|
社会团体职务 |
|
本人签字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兼职 专职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是否为国家干部 |
|
工作单位类型 |
|
|||||||
是否在职 |
|
级别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团体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附件2-1-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名称 |
|
|||||||
统一代码 |
|
原登记证号 |
|
|||||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
会议名称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形式 |
|
|||||
时 间 |
|
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
|||
赞同人数 |
|
反对人数 |
|
弃权人数 |
|
|||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会团体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附件2-1-6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
社会组织名称 |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
联 系 电 话 |
|
邮 编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拟任社会组织职务 |
|
|||||||
本 人 意 见 |
|
|||||||
业务主管单位 意 见 |
|
|||||||
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
|||||||
干部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手续办结后,由审批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组织各存一份。本表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监制,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表。
附件2-1-7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云南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写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X X X X X.X X X X X XX;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的会费标准为:(需写明收取会费的具体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1-8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用)(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是××××××××××。)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第二条 本会由本省××××××××××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会、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全称】(可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云南省。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任务:
(一) ;
(二) ;
(三) ;
············。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
第十一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 ;
············。
【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二者居一,不能并列写入。】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 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50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秘书长聘任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不作表述。】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最长为4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 )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款“负责人”应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六款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七款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九、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中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双重管理表述)
【没有内设日常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名)。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如: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双重管理表述)
第四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直接登记表述)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双重管理表述)
第五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双重管理表述)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表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附件2-1-9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批复范本
云XX〔 〕X号
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的批复
xxx、xxx......xxx等发起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成立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云南省xxx(社会团体)。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我xxx(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对你会行使如下监督管理职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报初审,对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指导清算工作。
二、我XXX(业务主管单位)对云南省xxx(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了审核,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请你们持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等材料,到省民政厅办理申请成立登记的有关手续。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云南省xxx(社会团体)成立后,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xxx 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xxx年x月x日
抄送:省xx厅......。
云南省xxx办公室 xxx年x月x日印发
附件2-2-1行业协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行 业 协 会 法 人 登 记 申 请 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名称 |
中文 |
|
||||||||||||||
英文 |
|
缩写 |
|
|||||||||||||
住 所 |
|
|||||||||||||||
电 话 |
|
邮 编 |
|
|||||||||||||
注册资金数额 |
|
活动地域 |
|
|||||||||||||
活动经费来源 |
|
会 员 数 量 |
单位 |
|
||||||||||||
个人 |
|
|||||||||||||||
宗 旨 |
|
|||||||||||||||
业 务 范 围 |
|
|||||||||||||||
发 起 单 位 情 况 |
||||||||||||||||
单 位 名 称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拟 任 负 责 人 情 况 |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拟任行业协会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
受 理 意 见 |
|||||||||||||||
|
||||||||||||||||
审 核 |
||||||||||||||||
|
||||||||||||||||
批 准 |
||||||||||||||||
|
附件2-2-2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基本情况表
发起单位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单位简介及经营状况证明:(可附页,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附件2-2-3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情况表
拟申请行业协会名称 |
|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
|
|
身份证号 |
|
拟任行业协会职务 |
|
|||
家庭住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 人 简 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情况 |
(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附件2-2-4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行业协会登记证书申领表
行业协会名称 |
|
||||
统一代码 |
|
||||
登记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
|
||
单位会员数 |
|
个人会员数 |
|
||
理事数 |
|
常务理事数 |
|
||
监事数 |
|
|
|
||
住所及邮编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
|||||
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请以A4纸正反两面打印)
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行业协会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事机构名单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行业协会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2-5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行业协会名称 |
|
照 片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政治面貌 |
|
行业协会职务 |
|
兼职 专职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手机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是否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业协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2-2-6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行业协会负责人备案表
行业协会名称 |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政治面貌 |
|
行业协会职务 |
|
本人签字 |
|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兼职 专职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业协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附件2-2-7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行业协会监事备案表
行业协会名称 |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
性 别 |
|
民 族 |
|
国 籍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
行业协会职务 |
|
本人签字 |
|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
兼职 专职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其他社会职务 |
|
||||||||
本人主要简历 |
|||||||||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业协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请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
附件2-2-8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行业协会章程核准表
行业协会名称 |
|
||||
统一代码 |
|
||||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
会议名称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形式 |
|
||
时 间 |
|
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
赞同人数 |
|
反对人数 |
|
弃权人数 |
|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行业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
审 核 |
批 准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2-2-9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云南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是由 【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云南省”、“云南”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各地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云南省”、“云南”等字样】
本会英文名称: ,缩写: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或X州(市)、X县(市、区))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载明云南省X州(市)X县(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具体条款可根据《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
(一)………………………
(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 )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四)由 【可以是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 )………………………
(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填写提示,可从中选择】
(一) 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 年【最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 )…………………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超过150个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得低于50个,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 年【不得多于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 【不得低于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 ) ………………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 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 【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低于50的,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 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 【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请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填写】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聘任制】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 年【不得低于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XXXX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可以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通—1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社会组织名称 |
|
|||||||
备选组织名称 |
|
|||||||
|
||||||||
社会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
|||||||
住所地 |
|
|||||||
业务 范围 |
|
|||||||
临时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
|||||
发 起 人 或 举 办 者 |
||||||||
序号 |
姓名或名称 |
证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 |
|
|
|
|
注:发起人或举办者栏下的“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的填写:如以自然人为发起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填“法定代表人”;如以法人为发起人的则填写法人名称和法人登记证号及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发起人为企业,且不少于10家。
注册资金(人民币) |
万元,由以下单位或个人捐赠: |
|||||||
序号 |
捐资人姓名或捐资单位名称 |
捐资金额(人民币) |
||||||
1 |
|
万元 |
||||||
2 |
|
万元 |
||||||
3 |
|
万元 |
||||||
… |
|
万元 |
||||||
经办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盖 章 ) |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云民管名称预核〔 〕 号通知核准。 |
||||||||
名称保留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领取人 |
|
领取日期 |
|
附件2-通—2出资承诺书
出资承诺书
(样本)
愿意捐赠 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 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通—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样本)
××××民政厅(局):
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通—4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 |
|||||
社会组织名称 |
|
业务主管单位 |
|
||
详细 地址 |
|
||||
联系人及职务 |
|
移动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
工作人员 党员基本 情况 |
工作人员总数 |
|
党员总数 |
|
|
其中:1.专职 |
|
党员人数 |
|
||
2.兼职 |
|
党员人数 |
|
||
3.退休返聘 |
|
党员人数 |
|
||
4.其他 |
|
党员人数 |
|
||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