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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条件及程序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8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成立社会社团的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筹备。
社会社团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 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5名以上发起人(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
(二)拟筹备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三)发起人和拟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发起人的应提供发起单位登记证书和基本情况;
(五)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七)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八)拟发展的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数不少于50个)。
二、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筹备机构名义撰写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向筹备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社会团体章程;
(四)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数不少于50个);
(五)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七)筹备机构印章;
(八)填写相应表格。
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公告。
三、发证备案。
社会团体凭登记机关批复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票据准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账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