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转发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勐海县民政局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03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文件


西民政发〔2022〕30号

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7〕2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形式统筹救助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救助效果。

—坚持规范高效。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


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施助。

二、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各县(市)应当根据日常救助困难对象人数、低收入人口数等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市),经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整合资金用于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社会捐助资金。

三、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持有本地户籍并长期在辖区居住或者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居民家庭和个人,以及因突发事件造成暂时滞留、临时遇困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野生动物攻击、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在确定困难程度时,生活必需费用应满足衣、食、住、行、用、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等费用;因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和人员亡故的,应当充分考虑必须租赁房屋、正常安葬产生的额外负担费用。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

1.意外事件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野生动物攻击、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住


房、生活必需用品严重损毁,未进行第三方责任认定或者无第三方责任、第三方无力给予赔偿和保险理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以及获得各种赔偿、保险金后暂时生活仍然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重大疾病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紧急抢救治疗,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其他原因急难型救助对象。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即已扣除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生活必需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高档生活消费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作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

1.因学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中有接受学前、普通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的,经教育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负担的教育费用(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病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费用,


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仍需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给予临时救助:因救助对象自身酗酒、斗殴、赌博、吸毒、自杀、自残、参与非法活动等原因造成意外事故或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情况可以由赡(抚、扶)养义务人承担解决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支出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临时救助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对象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由本人、他人代办提出申请。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对象所需提交的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及复印件,或者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对象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完成以上程序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


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

2.紧急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在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三)公示。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临时救助对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救助金额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临时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注意保护临时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无关信息。


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超过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

(一)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要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直接将临时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额足额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且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发放现金,但事后必须完善资金发放手续,救助对象应在资金凭证上签字确认,建立工作台账存档备查。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以及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临时救助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


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对于生活无着状态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二)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出型救助金额可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申请救助人数(人)x困难持续时间(月)。原则上,困难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计算;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救助人数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且情况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1)困难程度较轻。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意外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失较大,以及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


所需费用未超过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的,可视为困难程度较轻,一次性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2)困难程度较重。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意外事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失重大,以及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为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1-3倍的,可视为困难程度较重,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救助金额。(3)困难程度重大。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住房、生活必需用品损失巨大,以及重大疾病紧急抢救治疗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所需费用超过救助对象月收入标准3倍以上的,可视为困难程度重大,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六、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西民政发〔2020〕35号)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使用的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备用金由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管理使用资金,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实施临时救助。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


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应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提高救助协作。加强社会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要畅通公益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

(四)推进监管落实。临时救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


追回救助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五)强化业务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和救助工作台账,做到资料完整、内容齐全、数据详实、管理规范。要全面运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业务平台同步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和临时救助金发放等业务工作,做到申请一个、录入一个、审核一个、审批一个、发放一个,确保数据同步精准、“留痕”“可追溯”。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西汉版纳州民政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