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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第三期:关注网络谣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01

【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第三期:关注网络谣言

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互联网+”的时代,大家只要动一动手指就能获得海量的信息,十分方便快捷。然而,这些信息往往泥沙俱下,其中不乏包裹着各色外衣的网络谣言。市民对于网络谣言有着怎样的认识呢?

本期《以案释法》的主题是关于网络谣言,嘉宾是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张持恒,云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法学博士张青,和大家一起说说网络谣言那些事。

● 如何界定网络谣言和定罪量刑

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张持恒说,网络谣言通常是指通过网络的介质而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这种网络介质大家可能比较熟悉,像我们常见的即时聊天软件QQ、微信,或者是社交网站,或者是网络论坛,还有一部分网民经常使用的博客、以及微博。

那么为何有些人喜欢在网络上发声,并以自己拥有的粉丝量而沾沾自喜?张持恒在总结自己办案经验后发现,有些人平时不太受人关注,但是有了网络,特别是有了一些自媒体的程序之后,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吸引别人的注意,同时让自己觉得有一种成就感。而还有一些人,除了吸引别人注意之外,还存在利益金钱交易。

法学博士张青说,一个统计学的研究表明,大约30%的案件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还有30%的比例是赚取粉丝,还有15%的比例是为了获取关注。而事实上,获取关注、赚取粉丝本身实际上是跟牟利有一定的关联性。应该说一些网络大V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掌握了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权利,他们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而且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他们利用这种影响力,通过收费、删贴,收费发布信息的方式,为自己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张持恒说,他们还了解到外省的一个案例,是某一个化妆品公司因为本身知名度并不是很高,在网络上的公众号所受到的关注度也比较低,于是他们的负责人就想到编造一些骇人听闻的题目,比如说某某矿泉水不能喝,已经受到污染;小孩吃母乳反而是害了宝宝。类似这样非常吸引眼球,而且又是广大网民比较关注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通过一些造谣的文章获得更多的关注度,他们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相关厂方的民事诉讼,同时公安机关也开始介入调查,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那么对于网络谣言的定罪依据是怎样规定的呢?

张持恒说:“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网络上发表一些谣言,有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者诬告罪,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

● 传谣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些网络谣言出现后,很快会得到一些人的转发,转发也有犯法的可能性吗?

张青表示,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类似虚拟的公共空间,很多人不知道,其实网络事件也有它的组织、策划、推动者,也有大量的旁观者。当网民接触到这些虚假信息时,有些人不假思索便转发出去了,以为这样的转发不用负责,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张持恒说:“从刑法的层面来说,在网络上传播谣言,如果针对的是公民个人,有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者是侮辱罪,也有可能会变成敲诈勒索或者是寻衅滋事,如果其中还有一些经营行为的话,那有可能像边民一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张青补充道,除了张支队所说上述罪名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刑法》中针对谣言的罪名,比方说分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等。另外,除了刑事制裁,还有行政处罚,比方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规定了通过网络造谣是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张持恒表示,公安机关已建立起网络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一旦网络谣言引发了一定后果,公安机关通过预警软件,可以一级一级地追出来,找到最早发出谣言的这条信息。另外,公安机关也在尝试着建立一种预警的模型,也就是说网络谣言一般是通过病毒式的形式进行扩散,如果一条信息突然在网络媒介当中发生了病毒性的一些扩散,有可能它是一条正常的信息,但也有可能就是一条谣言。

● 在网络上发声该注意些什么

张青表示,一定要掌握好度的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非法律层面。从法律层面看,网民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度,我们主要应该考虑到民法上的侵权、行政法的行政处罚、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等,比如说这些信息是否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合法权益?这是在网络上发声应该注意的法律底线和规范。从非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虚假信息都构成造谣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应该清楚法律只是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我们在社会中每个人都踩着底线安排自己行为的话,那我们这个社会很难说是一个很和谐的社会。因此为了建立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或者说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从道义上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