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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勐往乡街道占道经营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7
关于清理勐往乡街道占道经营的
通 知
各位个体户:
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在城镇的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经营摊点。在临时经营摊点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在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经劝不改,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学生的交通安全考虑,希望各位个体户按照勐往乡村镇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指定的地点摆摊,除星期天外(学校周围有门面的经营户,不得占道经营;没有门面的经营户,一律进入农贸市场经营)违反者将进行处罚。
此通知
勐往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