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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往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勐往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牢习惯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乡各办、中心(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乡各办、中心(队)的国内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全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县委和县政府建立健全的本级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乡党政办为全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监督部门,认真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责。
第六条 乡党政办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监督全乡各办、中心(队)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乡纪委和经济发展办等部门的监督。各办、各中心(队)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全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对口接待的工作机制。按照归口牵头负责的原则,对口部门(单位)原则上是国内公务接待的牵头部门(单位),负责联系协调,制定和报批接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第八条 各办、中心(队)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数,禁止各办、中心(队)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无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九条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派出单位应当规范接待公函管理,不得虚列。
全乡各办、中心(队)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按照“先审批、后执行”原则,在安排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前,认真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接待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
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应当包括派出单位、接待对象姓名及职务、人数、接待事由、接待安排等。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审批单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安全保卫、交通保障、机要通信、医疗保健、食品监督、接待联络值班等必需工作人员的,由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和相关单位严格核定的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章 接待安排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欢迎字幕,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乡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一律不到现场。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除办公室系统外,随同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5人,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除工作必需外不同时陪同;其他县级领导到基层调研,除办公室系统外,随同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
县级部门负责同志到乡镇基层调研,乡镇随同介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人,所在部门随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科学合理、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精选调研主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问题导向,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单间。房间内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地方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法律法规严禁食用的野生动物、野生保护植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在勐往的各级领导和各办(中心)到勐往乡辖区内(6个村委会50个村小组)开展公务活动属于同城。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当地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坚持节能减排,有条件的提倡安排绿色新能源车型。坚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除必要的工作用车外,沿途不得增加车辆随行。
第十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部署安全警卫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科学部署安全措施,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
闭馆,最大限度降低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二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保守相关工作秘密。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勐往乡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由接待单位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有效凭据按照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标准,可以按接待对象最高职务(或相当职级)确定工作餐标准,其他随行人员和陪同人员参照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我乡政府职工食堂接待标准40元/餐/人,接待对象自觉按标准将餐费交由乡政府报账员,并统一开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因工作需要,乡党政办可以根据公函或相关文件依据按照《西双版纳州党政机关国内接待餐饮服务标准》厅级120元/餐/人,处级100元/餐/人,工作人员60元/餐/人的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 1 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因会需要公务用餐接待的,则参照《勐海县县级机关会议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办发〔2017〕4号)三类会议伙食费不超100元/天/人进行安排。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对象应及时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接待对象交纳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并及时收取、开具相关票据。
第二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名义相互吃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按照“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国内公务接待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管理。
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禁止借国内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通过其他支出列支接待费。
第二十五条 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国内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有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列为财务报销凭证,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国内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二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
、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九条 乡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三十条 乡党政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注重节能、绿色、环保的发展方向,提高能源、水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乡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和部门管理的公务
接待定点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好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在其他社会化公务接待定点场所开展的国内公务接待,当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带头坚持标准,带头遵守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乡党政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办、中心(队)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伙食费和交通费收取及交纳、信息公开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
( 一)开展备案检查。乡党政办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以前汇总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国内公务接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开展专项检查。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发展办、纪委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工作组,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济发展办应当对同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乡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乡纪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办、各中心(队)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规定实行单独管理,以60元/人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国内公务接待。
第四十条 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乡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