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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占土地补偿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勐宋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01

关于征占土地补偿的通知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该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5、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0、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12、农民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买卖房屋后,应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1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1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