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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宋乡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来源 :勐海县勐宋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03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勐宋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人为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实行乡、、国有林场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乡林业服务中心是同级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日至次年5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1日至430日。

第四条 林地及距山林边缘区域为禁火区域。

第五条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七大禁令

(一)严禁烧田边、土边茅草;

严禁烧荒地和烧木炭;

严禁点蜡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严禁野炊、烤火、玩火和放孔明灯

严禁烧荒驱兽、烧蜂和薰蛇;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造林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六条 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 禁火期内,对五种人痴呆、弱智、聋、哑、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应当逐一登记造册,并落实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第八条 禁火期内,对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要路段要加强防火巡査、设卡管理,并落实专人严防死守。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勐宋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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