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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宋乡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来源 :勐海县勐宋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03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勐宋乡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人为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 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实行乡、村、国有林场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乡林业服务中心是同级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四条 林地及距山林边缘区域为禁火区域。
第五条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七大“禁令”:
(一)严禁烧田边、土边茅草;
(二)严禁烧荒地和烧木炭;
(三)严禁点蜡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严禁野炊、烤火、玩火和放“孔明灯”;
(六)严禁烧荒驱兽、烧蜂和薰蛇;
(七)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造林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六条 全乡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 禁火期内,对五种人(痴呆、弱智、聋、哑、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应当逐一登记造册,并落实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第八条 禁火期内,对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要路段要加强防火巡査、设卡管理,并落实专人严防死守。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勐宋乡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