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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宋乡服务承诺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1-25

勐宋乡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乡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我乡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事项、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勐宋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服务承诺事项。
  (一)政务公开。
在乡政府办公场所醒目公开办理人员姓名、职务和职责。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计生、婚姻、低保、村镇建设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乡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四)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时,经办人应在时限前告知相对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实行首问责任制。单位、个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六)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敬语。

第五条 乡机关工作人员应履行八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六条 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针对本乡工作人员的投诉,由乡党委受理、认定和处理。投诉电话:0691——5631010。针对本乡机关的投诉,由上级监督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有关部门或经办人,由于失职、失误造成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承诺无法履行的,或受到群众有效投诉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勐宋乡人民政府

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