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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满镇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09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西发〔201820号)、《中共勐海县委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海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全镇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改革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方式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2019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21全镇全面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现代集体经济治理体系。

四、主要工作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按照国家要求分级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清产核资范围、任务、重点、方法、步骤、时间和有关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集体资产的价值、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后,报县、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界定理顺产权归属关系;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二)精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镇级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提出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反复协商,民主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界定完成后,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镇级统筹安排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抓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由点及面展开,确保改革任务完成。特别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关键环节:一是折股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范围和量化方式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均应纳入折股量化范围。政府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二是股权设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三是治理监督。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完善治理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要选择懂管理、善经营、公道正派的能人带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建立完善培养培训和绩效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发展带头人队伍,提升治理和运行水平;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防止少数人操控;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促进其规范运营。四是股权管理。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五是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范围,规范收益分配顺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对收益分配中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六是完善权能。积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应对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合理设置上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对赎回的条件、价格、后续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继承权,重点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依法进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慎重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试点,在农民有需求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允许的条件下,要充分尊重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在与当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探索农民以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应严格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受到冲击。

(四)明晰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功能和权利。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服务。

    (五)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结合我镇具体情况,整合农村改革政策、扶贫攻坚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等资源,多元化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不断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探索资源开发型发展模式,利用集体土地、山林、水面、矿产、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等资源,发展高原热区特色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探索服务创收型发展模式,顺应城镇化加速、土地流转加快的新趋势,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盘活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和富余劳动力等,发展物业和劳务等多类型经济形态,面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服务。探索入股合作型发展模式,利用集体积累资金、产业扶持资金、脱贫攻坚资金和集体土地经营权等资源,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发展组合形式和运营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发展。

(六)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建设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合理重组,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镇、村为重点,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逐步建立省、州、县、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镇级为主,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坚决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同时,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试点探索,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转让上述权益。

(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健全开支审批、公开招投标、发包租赁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整合监督资源,规范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发挥好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监督功能,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适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重点专项审计;继续坚持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重大项目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镇级要建立完善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机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整顿,坚决查处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五、实施步骤

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方式稳妥有序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9月-2018年12月)。镇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宣传培训和清产核资工作

(二)全面清产核资2018年9月-2019年11月)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以20171231日为时间点,20195月底前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汇总、数据审核上报工作,201911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成果验收工作,并形成工作成果,提交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农业和科技局。

(三)农村集体产权股份权能改革2019年1月-2020年11月)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遵循成员资格认定,股权量化,建立经济合作社程序推进改革。对全部村小组全面推行改革。202011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四)总结验收2021年5月)

20215底前镇、村完成工作总结验收,分别向县、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验收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发挥好镇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核心作用,既要大胆探索、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改革在镇级全面负责下,要建立镇级统筹协调、村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村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落实领导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工作督促检查验收,确保按期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勐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村两级要明确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任务承担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解读和试点经验总结,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使改革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政策精神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涉及农村产权管理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注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其它涉农改革推进的系统性、协同性,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各村要加强请示汇报,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和谐稳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三)保障经费人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向农户和村集体收取任何费用,改革所需工作和办公经费由县级政府按事权纳入财政预算。镇党委政府要明确工作管理机构,健全镇工作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经费,配齐配强业务人员和管理力量,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后续管理在基层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配套支持政策。清理废除及以下出台的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重点保障。加快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的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融资、担保等发展扶持,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