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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来源 :勐海县勐混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事项名称:医疗救助
设定依据:《西双版纳州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等。
申请条件:
(一)资助参合、参保。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城乡低保对象;3.城乡重点优抚对象;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5.农村边民。
(二)疾病治疗救助。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乡重点优抚对象;4.其他困难人员。
办理材料:
1、病人结账单(发票上盖有医院收费室红色公章);
2、病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医疗救助申请书(村委会公章、镇政府公章);
4、农村合作医疗本(农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城镇);
5、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持卡人身份证(注:信用社卡可以不用病人本人的);
6、村委会开据的贫困证明;
7、如病人为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可以不用写医疗救助申请书,但必须带低保证、五保等领取证(农村领取证上必须盖有村委会和政府公章、城镇必须盖有社区公章)。
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联系电话:0691-5512110
办理流程: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实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定期对接结算。
2.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在非“一站式”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备齐相关材料到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提交申请,按比例给予救助。建议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
3.低收入和其他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其程序为:
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并经村小组、村委会和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审核、公示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