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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双版纳州农村低保工作规程》等文件。
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办理材料:(1)书面申请书;(2)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务工单位或集体出具的工资证明;(4)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权证复印件;(5)重度残疾证、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交纳学费收据等复印件;(6)离异家庭抚养费用协议,赡养协议,土地和财产租赁协议等;(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691-5512110
办理流程:户主向镇政府申请→镇政府组织入户调查→镇政府组织评议和公示→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详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受理。镇人民政府要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要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审核。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并通过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