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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事项名称:办理离婚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申请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3.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为本镇辖区内。
办理材料:1.男女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2.当事人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当地司法所),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691-5512110
办理流程:
1.双方必须到镇司法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2.双方必须到镇民政办申请离婚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