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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
来源 :勐海县勐混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事项名称:办理结婚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申请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为本镇辖区内。
办理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再婚当事人(离婚),需提供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4.再婚当事人(丧偶),需提供丧偶证明;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691-5512110
办理流程:结婚证在办理之前,除了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条件外,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其中,实体条件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为22周岁以上,女为20周岁以上;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5、 收费标准,没对9.9元,云价费发(1992)276号。
申请人如果有法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