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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资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事项名称:救灾救济资金
设定依据:《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自然灾害、灾后重建及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
办理材料:实际调查灾情
办理地点: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691-5511114
办理流程:民政专项救灾资金、救灾物资的拨付使用上,始终坚持按制度、规程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是在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做到了有个人申请、有村组意见、有镇审批意见和县民政局审批、并及时张榜公布发放对象、发放物资数量的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有发放领取物资名册、有本人签字,确保了救助对象都能如数领取或收到相应的救灾物资;二是在救灾资金发放中按照个人申请、小组和村委会上报、镇政府组织镇民政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并审核、镇党委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张榜公示、政府统一发文、资金由镇财政所和银行部门打入个人账户的程序发放;三是在灾后重建项目专项救灾资金发放中按照小组申请、村委会上报、镇民政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并审核、镇党委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张榜公示、政府统一发文、资金由镇财政所打入小组账户的程序发放。
1.调查摸底。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要依托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逐逐走访灾民,掌握每户受灾情况,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
2.制定款物分配方案。镇民政办接到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后,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灾民转移安置款要在1日内提出分配到村的使用方案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由镇领导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在2日内发放到户,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一般的救灾款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村的受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3.张榜公示。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镇政府批准的款物发放数额,由受灾户申报,民主评议出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额,报镇民政办审核,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场所张榜公示,并公布投诉联系人及其电话。张榜公布结束且群众无异议后, 村委会要将张榜公布的内容交回镇民政办存档备案,并由乡镇发给灾民《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
4.救灾款物发放。镇民政办在镇、村委会组织现场公开发放救灾款物。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凭《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也可凭《农村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到民政办领取。对救灾款的发放,镇民政办应通过农村信用社,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
5.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镇发放救灾款物需填写以村为单位并由灾民签字的《救灾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乡镇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以备核查。每一笔(批)救灾款物发放完毕后,要将各种台账及时装订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