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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混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23年版)
来源 :勐海县勐混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3
勐混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原主管部门 | 配合填报完善部门 |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按期限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办条件,违规办理的; 3.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教育体育局 |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往返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
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往返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4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5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 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 第27号) |
1.案前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2.立案责任:依法告知家长。 3.调查取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 4.告知阶段: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决定阶段责任:县城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6.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7.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执行完毕的;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教育体育局 | |||
7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8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会审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案前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2.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1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2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3 |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检查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现场进行检查,有地质灾害隐患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2、处置责任: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治理;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和行政处分; 2、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4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29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5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洪设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16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水务局 | |||
17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九条、三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水务局 | |||
1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1.检查责任: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3.移送责任: 3.事后管理责任:对执法监察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应急管理局 | |||
19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检查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其所管辖区域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立即或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消防安全检查结果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将调查情况同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及时录入系统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20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催告环节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并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执行环节责任:当地派出所组织人员做好铲除工作;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监督管理,并立即铲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公安局 | |||
21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批准: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22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催告: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23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4.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5.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24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 免疫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农业农村局 | |||
25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措施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责任:当违法情况经确认改正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26 | 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申请结婚;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结婚法律规定的,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的,不予发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部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27 | 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申请结婚;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结婚法律规定的,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的,不予发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部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28 | 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至四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卫生健康局 | |||
29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3年第17 号,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修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土地权属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对权属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30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阶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作出裁决或者不予裁决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应当告知理由); 4.执行阶段: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31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1.受理阶段责任:承办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人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权属争议调处的请求,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调处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争议情况;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处,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调处机构印章,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阶段责任:调处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第二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33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0〕16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3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 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 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35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核对是否符合80周岁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条件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要求发放保健补助,并监督执行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2〕71号关于违纪违法处理的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36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37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入户调查、信息核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调查核实,审查材料(城乡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花名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低保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低保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5.低保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度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38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所提供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材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地勘验,提出勘验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扶持和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除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应急管理局 | |||
39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花名册);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救助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5.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六十七、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 | 县级应急行政主管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
40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教育体育局 | |||
41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 权力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教育体育局 | |||
42 |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告知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需转报省级的,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转报省级的按程序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4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5 |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6 |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7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2.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 其他行政 权力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 政部令2003年第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求助人员救助政策法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并核实需救助人员身份信息,求助需求,身体状况;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说明事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2.侵犯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民政局 | |||
49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子以调解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子受理或调解的: 3.在受理、审查、调解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调解工作的: 5.在调解过程中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6.在调解过程中侵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 7.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8.在调解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公安局 | |||
50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一) 1.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进行吸毒检测和吸毒人员成瘾认定,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4.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报职能所队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社区戒毒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社区戒毒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6.执行:社区戒毒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二) 1.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调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和诊断评估结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作出责令社区康复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责令社区康复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后制作《社区康复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社区康复人及其家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6.执行:社区康复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康复,在社区康复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2.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公安局 | |||
51 | 民间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
1.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司法局 | |||
5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1.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司法局 | |||
53 |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 其他行政 权力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 | |||
54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行政 权力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5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 权力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2.转报阶段责任:需要责令退回建设用地的,应当报请县级相关部门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56 |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 权力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未能及时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造成人民人生健康、生命财产遭受不必要损失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57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其他行政 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事项; 2.审查阶段:审查核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行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审核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决定阶段责任: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依法改正,对未履行改正义务,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应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撤销:告知当事人及举报人审查结果和撤销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查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小区内进行公示。 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8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 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程序及材料,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备案材料,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小区内进行公示公开。 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事后加强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9 |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29号) |
1、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许可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说明: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勘测: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0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其他行政 权力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62号) | 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保障性住房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追责依据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1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路政管理条例》,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督和验收阶段责任:督促申请人认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施工结束,依法进行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依法公示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交通运输局 | |||
62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路政管理条例》,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监督和验收阶段责任:督促申请人认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施工结束,依法进行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依法公示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交通运输局 | |||
63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1、监督检查: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往返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6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当事人申请材料审核不认真,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颁证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2003年第3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67 |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受理阶段责任: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后送达申请人; 5.事后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包损害赔偿等责任; 2.情形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号主席令)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6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6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2003年第3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70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2003年第3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71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 令2003年第3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72 |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 第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审核。 3.审核合格给予核发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责任:合格后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给予流转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流转的; 3.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审核的 。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核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自然资源局 | |||
73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农业农村局 | |||
74 |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防治和净化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农业农村局 | |||
75 |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 其他行政 权力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 部令2022年第3号)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病死畜禽来源及时组织力量调查。 2.处理阶段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害化处理机制意见的规定予以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农业农村局 | |||
76 |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农业农村局 | |||
77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边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水务局 | |||
78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 权力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6年第9号) |
1.受理: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审查: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 |||
79 |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 其他行政 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 14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 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抚恤补助金;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5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0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擅自增设、变更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6.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9.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1 | 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决定书应在规定日期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 其他行政 权力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意见、实地勘察、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县教育体育局 | |||
8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受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实施。 |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县教育体育局 | |
8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殡葬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殡葬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殡葬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民政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民政局 | |
8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殡葬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发出《殡葬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殡葬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民政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民政局 | |
8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城乡低保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民政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民政局 | |
87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存档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城乡低保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民政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民政局 | |
8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自然资源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
89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自然资源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
90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自然资源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
91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4、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自然资源局下放权限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
9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自然资源局下放权限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
93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4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96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9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98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99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0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1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2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3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4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5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下放权限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 |
106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7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8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9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0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1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2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3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4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权限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5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交通运输局下放权限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 | |
116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交通运输局下放权限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 | |
11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核查与制止: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4.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会审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18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3.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4.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5.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19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 2.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加盖(加封)验讫标志; 4.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而不出具检疫证明、不加盖验讫印章或者不加封验讫标志; 5.转让他人使用检疫证、章、标志; 6.违反国家、省的规定收费和罚款。;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0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的; 2.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拖延、拒绝或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或操作要求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管的; 4.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夸大其词,有故意造谣或瞒报、虚报、漏报行为的; 6.截留、私分或贪污查封、扣押物资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4.《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1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的; 2.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拖延、拒绝或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或操作要求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管的; 4.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夸大其词,有故意造谣或瞒报、虚报、漏报行为的; 6.截留、私分或贪污查封、扣押物资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4.《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2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的; 2.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拖延、拒绝或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或操作要求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管的; 4.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夸大其词,有故意造谣或瞒报、虚报、漏报行为的; 6.截留、私分或贪污查封、扣押物资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4.《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3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农业农村局下放权限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
124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水务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务局 | |
125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水务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务局 | |
126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水务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务局 | |
12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水务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务局 | |
12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的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水务局下放权限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务局 | |
129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讯问(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吊销许可证、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加盖局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书》、《案件卷宗(首页)》及《卷内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文化和旅游局下放权限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30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讯问(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吊销许可证、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加盖局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书》、《案件卷宗(首页)》及《卷内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文化和旅游局下放权限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3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结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无法律法规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文化和旅游局下放权限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32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3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4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5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6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7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8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39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0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1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4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5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埋、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6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8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49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50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52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53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54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林业和草原局下放权限。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155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5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57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5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 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59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0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1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2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下发《询问通知书》,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询问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填写《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印章。 6.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7.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卷内备考表》,装订备案。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查询:0691-5511020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4.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承接县消防救援大队下放权限。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163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审核合格的; 2.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七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2.现场投诉:勐海县044乡道与320省道交叉口东280米勐混镇便民服务大厅; 3.电话投诉:0691-5511114; 4.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委,通讯地址:勐海县勐海镇经四路2号,电话号码:0691-5125850; 5.信函投诉:勐海县勐混镇纪委监委,邮政编码:666209; 6.网站:勐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sbnmh.xxgk.yn.gov.cn),电子邮箱:mhz12@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受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至乡镇实施。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