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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勐海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4

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勐海县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

 

勐海县发工局:

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云计价格〔20031246号)、《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十二五”规划》(云计价格〔20112643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1 -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我州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你局报来《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海发工价格〔201533号)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新调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  新调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勐海县

序号

项目名称

执行水价

备注

农业用水

 

不征收水资源费

1

粮食作物

25/.

用水量测算:粮食作物每亩450立方米计、甘蔗每亩200立方米计、一般经济作物每亩400立方米计、水产养殖每亩600立方米计。

2

西瓜

200/.

3

香蕉

200/.

4

蔬菜

45/.

5

甘蔗

15/.

6

其他经济作物

60/.

7

水产养殖

90/.

非农业用水

 

 

1

生活供水

0.25/立方米

0.2元水资源费

2

工业用水

0.8/立方米

0.3元水资源费

3

发电用水

 

双方协商合同确定

 

二、对新调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收费标准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水利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按照提高水价同促进管理并举的原则,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把新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集中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配套及更新改造,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地实现农业供水计量收费。改革水费计收办法,确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费计收工作,防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以提高供水单位水费实收率和供水效益。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好公示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标准执行,认真落实各项有关减免、补助等优惠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一是依法将批复的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在服务区域内设立公示栏、牌。将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减免政策、监督(服务)电话等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水价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广大农民和用水经营户的消费成本、经营成本,因此,水利部门要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广大的农民和用水经营户的理解与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安宁,把调整水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保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执行时间

新调整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收费标准从201651日起执行。原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西发改价格〔2005441号)文件废止执行。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