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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及 法律依据和收费标准(水资源费征收)
来源 :勐海县水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8-23
县水务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及
法律依据和收费标准(水资源费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六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收费标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