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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勐海县勐满镇南达等2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勐海县水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31
勐海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勐海县勐满镇南达
等2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水务许〔2023〕11号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勐海县勐满镇南达等2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项目代码:2302-532822-04-01-26252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勐海县勐满镇南达等2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37.9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96579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勐海县勐满镇南达等2个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属于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后期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规定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县水务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县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水务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或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勐海县水务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