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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调价公告

来源 :勐海县水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22

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调价公告

 

全县各用水户:

为推动全县供水事业发展,树立全民节水意识。根据《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经勐海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水价作调整。勐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格〔20249号)文件精神,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的2.15/立方米调整为2.72/立方米;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的3.05/立方米调整为4.15/立方米;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的5.45/立方米调整为7.45/立方米(此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现将本次水价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

勐海县城区城镇所有用水户。

二、水价调整时间

2024715日起执行新水价。

三、用水性质分类及水价标准

见附表(此价格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四、用水量的控制与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量在25立方米以内(含2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水量,执行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本水价)2.72/立方米;用水量在2635立方米以内(含35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阶梯水量,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50%,执行供水价格3.98/立方米;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阶梯水量,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200%,执行供水价格7.76/立方米。阶梯水价计费水量必须是居民户表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平均分摊。

非居民生活用水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66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50%(含)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10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4.15/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50%6.13/立方米;第三档水量供水价格在基本水价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00%8.10/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保障措施

1. 对伤残军人、烈士军属的用水户,按调整后的水价标准执行,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的将给予0.60/立方米的补助,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超过部分将按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不予补助。

2. 对五保户,按调整后的水价标准执行,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范围内的将给予0.3/立方米的补助,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的,超过部分将按照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不予补助。

3. 对特殊困难的用水户,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待社区批准后,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附件:勐海县城区城镇供水价格表

 

 

                       勐海县水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