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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2
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贫开办发〔2009〕203号),《云南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扶贫互助社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民〔2011〕93号),《云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村互助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4〕14号)。
项目内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 ,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 ,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 (以下简称 捐“赠资金”)为补充 ,在贫困村建立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运行方式:在贫困村成立 “扶贫互助社 ”,村民入社后以小组联保的方式从互助社获得小额、短期借款用于发展生产 ,期满后归还本金和占用费。占用费按比例提取公积金滚入本金,提取公益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剩余部分用于维持互助社正常运转。
覆盖范围:全省所有贫困村 (组)均可组建互助社 ,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组),村 (组)内所有农户均可申请入社。贫困户入社后优先获得借款。
实施程序:每一年度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办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县 (市、区),由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竞争入围的方式确定项目村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互助社成立后,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按照互助社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