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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农〔2011104)

贴息对象及范围

①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 ,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③国有林场 (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 ,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④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贴息率 :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 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 2%

贴息期限 :林业贷款期限 3年以上 ( 3),贴息期限为 3;林业贷款期限不足 3年的 ,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 ,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 5年以上 (5),贴息期限为 5;贷款期限不足 5年的 ,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