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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2

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补偿对象和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 ,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 :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 ,补偿标准按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