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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镇人民政府“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作者 :勐海镇党政办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6-13
勐海镇人民政府“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抽查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7〕18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随机等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全面梳理监管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五条 检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六条 确定抽查人员,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及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确定抽查对象,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八条 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
第九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 检查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抽检、审计、验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书、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检查抽查对象是否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产品、销售物品进行抽检。
对涉及安全许可的项目,应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备,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第十四条 检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检查,抽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收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材料。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十五条 抽查工作应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抽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七条 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处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出检查结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形成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系统和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检查责任单位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及检查人员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检查责任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勐海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