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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镇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试行)

来源 :勐海县勐海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3

勐海镇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1634号)、《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勐海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决定镇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制定镇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镇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镇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四)有关征求意见及其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需提交咨询论证、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镇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镇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之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送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报镇领导同意,邀请县法制办、法院等部门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前款(二)、(三)、(四)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镇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分析和结论;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修改意见;

(五)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要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镇人民政府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镇人民政府有关集体会议审议,镇人民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集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应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专项预算,由镇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实施。

 

 

勐海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