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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夫妻共有财产,遗产分割时如何处理?
作者 :责任编辑:张慧敏 贺兰 来源 :来源:民法通APP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2-25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婚后在北京共同购置一套三居室与女儿共同居住。张某的父母及弟弟居住在河北老家。不久丈夫张某突然去世,之后婆婆也去世。于是李某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往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过户到李某的名下。而李某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案例点睛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这套三居室是李某和丈夫张某两人共同的财产,现张某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遗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归李某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由李某、女儿和张某的父母继承。另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母亲后于他去世,这就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张某的父亲以及弟弟继承。因此,李某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否则李某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