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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夫妻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8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夫妻获刑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02-06 09:52:33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法制日报通讯员 刘霞

  夫妻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到本地售卖,触犯了刑法。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黄某、李某是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的一对夫妻,2012年8月,黄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了解到从梁平县购进烟花爆竹到忠县出售利润很高,便回家同妻子李某商量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征得妻子李某同意后,黄某立即前往梁平县,联系了烟花爆竹购买点。

  此后,两人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分工合作,黄某负责货源、运输并找好存放地,李某则专门负责在忠县销售。2014年年底,黄某像往常一样到梁平县购买了一批爆竹,运至忠县乌杨镇存储待售,后被群众举报。2015年1月,忠县安监局在该批烟花爆竹存储地内将爆竹予以查扣。经抽查检验,该批爆竹不符合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查明,黄某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期间,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在此期间,李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案金额达11余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在2012年至2015年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其非法经营对象为易燃易爆物品,且因引燃时间过短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黄某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存储,该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黄某部分经营物品属于伪劣产品,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李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黄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相关情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