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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微信“吐槽”被判名誉侵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8

两被告微信“吐槽”被判名誉侵权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2-04 09:06:26

  通过互联网平台竞价成功,怎料车已被他人提走,被告在未查证的情况下就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原告有黑幕文章,断言汽车销售商务网络平台有私心并号召网友抵制,其不审慎的言行最终惹来侵权责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重庆省心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心宝”)与被告沧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二被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删除不实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竞价成功后被告知无法交车

  原告省心宝本为新车交易商务网络平台,为汽车商家提供寻车、销车、在线交易等服务。平台用户有购车需求时,可通过选择竞价寻车等方式发布需求信息。竞价寻车时,买方在平台冻结订金、发布寻车需求,列明所需车辆基本信息、期望价格、竞价有效期,且不对外公开。经销商有资源和意向的,填写车源地、冻结诚意金并参与竞价。当经销商作为竞价人给出的条件符合买方需求时,平台自动匹配,竞价完成;当竞价参与人给出的条件均与买方需求不匹配时,买方可选择一个竞价人成交。

  2016年8月3日15时许,曲某在原告平台发布一条关于北汽绅宝X35的竞价寻车,冻结订金2000元。当天15时44分,平台经销商李某首次参与北汽绅宝X35车的竞价。17时16分,被告沧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人员藤某作为经销商首次参与北汽绅宝X35车的竞价,冻结诚意金1000元。17时25分,藤某竞价成功。藤某遂在河南许昌北汽绅宝4S店拿车,该店仅有一台北汽绅宝X35车,怎料被告知该车已由李某订购。8月4日16时55分,因无法交车,曲某与藤某的订单取消,并退回曲某订金2000元,退回藤某诚意金1000元至其账户。

  怒发冲冠微信上发文讨伐

  由于竞价成功却提车失败,被告沧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方面怀疑是原告后台工作人员将车源及底价泄露给了李某,遂在无证据证实的前提下发文,声称省心宝是“欺人太甚”“坑害客户”,大肆宣言省心宝有“私心”,省心宝是“操心宝”“累心宝”,并号召客户、网友进行抵制。

  2016年8月12日,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bj-ytgh-qcjt)——汽车人爱心联盟上发表《省心宝黑幕大揭露,想打败正义的汽车人,请踏过我们的尸体吧!》的文章,称“在平台上交易就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保证车源靠谱,在参与竞拍时必须要上报车源的地址、底价和保证金。然而在此规则下,所有订单车平台人员都能看到车源地址,他们都可以自己找车订车卖给客户,抛下辛苦找车的经销商同行。这还是什么省心平台吗?干脆叫操心宝!累心宝吧!此件事反映出该平台的私心,我只想告诉大家,这种竞车平台有一个我们抵制一个,有两个抵制一双!希望广大同行引起注意,找车不易,不要让我们的辛苦白费让他人坐收渔翁之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至于本案,审理中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平台存在被告所称的黑幕,二被告在未有确凿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贸然断言原告平台存在黑幕,是对自己言论的不负责,同时也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一定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bj-ytgh-qcjt(汽车人爱心联盟)上发布向原告省心宝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得少于30天。(胡人丹 楚 仑)

  ■法官提醒■

  自由并不代表无序,正所谓“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法律已经给自由定了“度”设了“界”。在网络通信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自媒体已得到广泛运用,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不可以成为任何人发泄私愤、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法治社会中,“网民”一定要有权利意识,这种意识在保护他人的同时,更是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