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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2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0〕12号
勐海勐遮好兄弟水泥砖厂(原名:勐海好兄弟水泥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PBCA155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短佛寺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潘新振
我局于 2019 年 09月 25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2020年6月15日,你厂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2019年9月25日以来你厂已进行整改,因原法人在整改期间病危并病逝,加之新冠疫情暴发,资金周转压力大,导致整改进度缓慢。后期你厂又提出为彻底消除影响承诺厂址搬迁,申请给予减轻或减免处罚。2020年9月4日经我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你厂因原法人病危病逝及后期受疫情影响等原因造成整改进度缓慢,但后期能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及时整改,在整改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提出并承诺厂址搬迁,消除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意你厂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请。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厂整治,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组织开展环评验收。完成整改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景洪民航路支行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