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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污防通〔2024〕9 号 关于印发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9
海污防通〔2024〕9号
关于印发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勐海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勐海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
目 录
四、信息报告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健全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断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云南省深入开展污染天气和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云环通〔2023〕123号)、《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西发〔2022〕24号)、《勐海县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海生态委〔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勐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区域联防联控,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 以民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
3.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结合环境空气污染随机性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健全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4. 强化宣传,公众参与。根据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结果,按规定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5. 依法监管,杜绝隐患。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本方案的具体要求,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
(五)预案体系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场)一策”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检查组、监测预判组、专家会商组。总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对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生态环境勐海分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外办等部门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和县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职责,组建县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县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导检查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督导检查组,组长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人员组成,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预判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监测预判组,组长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组成。监测预判组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收集整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初步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观测预报数据信息。
(五)专家会商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会商组,成员涵盖气象、大气科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组长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气象、应急管理等人员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外办、云南勐海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
1. 县委宣传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指导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
2. 县发展和改革局:优化全县电力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能源企业做好能源保供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教育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各教育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暂停举办大型体育活动。
5. 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和更新移动源清单;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机动车限行、绕行措施信息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严控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区,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预警期间,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渣土车、砂石车、混泥土搅拌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负责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7.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订并更新全县储备用地、矿山等扬尘污染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修)订重污染天气下储备用地、矿山开采应急行动;指导和监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实行强制性减排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发布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气象部门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预测、预判、预警、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管控企业物料堆场堆放行为,重点治理水泥、商品砼等企业。严格管控企业废气排放行为,加强对城区家具、木材加工、包装印刷、汽修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控炉窑烟气排放行为,严厉打击“散乱污”非法企业。
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房屋市政建设工 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督促和指导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房屋立面装修改造、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辆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提高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指导检查垃圾清运、渣土运输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应急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0.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更新勐海县辖区内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扬尘源清单和公共交通营运车辆、船舶等移动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勐海县辖区内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汽车维修等交通行业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水利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采砂场扬尘源应急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河道采砂相关监管机制做好河道采砂扬尘监管工作;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成品油“打非”整治工作。
13.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14.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健康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15.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 练、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配合县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
16.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督促餐饮(烧烤)油烟整治,依法查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污染违法行为。
17.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期间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力度,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禁止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工作落实情况。
18.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严格落实秸秆、落叶、垃圾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管辖范围外)露天禁烧管控,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秸秆综合利用及网格化管控工作落实情况。
19. 县气象局:负责开展大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预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判,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0.县外办:充分发挥涉外合作机制平台作用,在各项对外交往活动中,主动提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议题,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畅通对外合作渠道。
(七)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勐海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落实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做好社区、村组力量的动员、参与。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中心、站所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
生态环境和气象主管部门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监测预判组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警、会商提供决策依据。专家会商组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判。专家会商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形成《勐海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提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
1. 预警分级
重污染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增加勐海县特殊条件下的应急管控。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及本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积极应对,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按照污染控制范围,将预警分为部门预警和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两个层级。
(1)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I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当大气环境质量受境外污染影响明显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定污染物来源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每年3—5月特殊应对管控措施,根据《勐海县202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实施方案》(海生态委办〔2024〕8号)管控措施执行。
2. 预警会商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当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影响明显时,专家会商组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等专家进行会商,当预测到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建议。
3.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级可以直接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启动预警响应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 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 36 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当预测到未来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上级部门预警文件时,2 小时内完成《勐海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报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审核,总指挥长批准或由总指挥长授权人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进行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信息等内容。
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 AQI 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预警启动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等级以下,且将持续 36 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四、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送
县应急指挥部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天18:00 前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当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次日9时前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二)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三)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乡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减排清单编制
(一)总体要求
1. 全面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2. 严格保障类企业、工程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3. 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 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实施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源头管控。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产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二)减排比例要求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 10%、20%、30%以上。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 VOCs 和 NOx 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 VOCs 和 NOx 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 20%,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 O3浓度的效果。
(三)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满足减排比例要求,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四)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每年9月底前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 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 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 应急响应分级
(1)对 PM2.5 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2)对 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 O3预警时,启动 O3重污染应急响应。
2. 应急响应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各相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检查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期间,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责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联合防控。
(三)应急监测和监管
省级、州级和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主动展开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的应急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 总体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和可核查。重点行业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落实,非重点行业和小微涉气行业根据减排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2. 分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应对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乡镇和相关企业按照既定时间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III级响应时,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特殊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强制性措施:
①扬尘源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料堆、土堆全部覆盖;塔吊喷淋、围挡喷淋等降尘设施24小时开启。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的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I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砖瓦窑、制药、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家具制造、天然橡胶加工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要求。停止城市建成区内企业(单位)燃煤、生物质燃料设施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建成区内停止城市货运车辆运输通行(日常民生保障货运除外)。非建成区内工业企业、矿山(含煤矿)、河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涉及《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中重点行业的,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要求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产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其它减排措施。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内燃煤(生物质)设施等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4S店)进行错峰建设和错峰经营;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增雨作业,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 特殊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开展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建议性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强制性措施:
①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停止城市货运车辆运输通行(新能源及日常民生保障货运除外)。
④其它减排措施。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
(3)I级应急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②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
③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I级响应时,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强制性措施:
I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3次清扫保洁作业。
②工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场)一策”的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建成区内停止城市货运车辆运输通行(新能源及日常民生保障货运除外)。
④其他减排措施。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全部停止作业(保障类除外);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五)信息公开
政府新闻发布部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的公开部门,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和有效地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向社会公开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
(六)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管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掌握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的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完成。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七、区域应急联动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州级发布的跨各县(市)应急联动预警通知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勐海县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和响应。
八、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应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九、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强化对细颗粒物、臭氧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解析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建立覆盖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通讯录,确保联络通畅。各成员单位应确定至少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后勤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和财政事权和责任划分,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支持。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十、应急预案管理
(一)监督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管理与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应当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方案,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照勐海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场)一策”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一、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表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审批表
气象 AQI |
监测预报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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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会 商 结 果 |
预测AQI范围、首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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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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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时间 |
|
|
启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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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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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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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指挥长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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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挥长意见: 年 月 日 |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预警调整审批表
气象 AQI |
监测预报组:
年 月 日 |
|
专 家 会 商 结 果 |
预测AQI范围、首要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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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区域 |
|
|
调整时间 |
|
|
调整级别 |
|
|
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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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
副总指挥长意见: 年 月 日 |
||
总指挥长意见: 年 月 日 |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
气象 AQI |
监测预报组:
年 月 日 |
|
专 家 会 商 结 果 |
预测AQI范围、首要污染物 |
|
解除区域 |
|
|
解除时间 |
|
|
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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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
副总指挥长意见: 年 月 日 |
||
总指挥长意见: 年 月 日 |
勐海县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表
被督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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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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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内容 |
响应启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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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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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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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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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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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督查小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由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综合计算获得。
2.环境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质量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时,为“环境空气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或等于301,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
3.特种车辆:纯电动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经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勐海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