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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1〕10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01

 

勐海万基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30966207XN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曼恩村委会曼广迈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梁永豪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412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清淤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即:清淤、渣土回收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21315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130号),责令停止建设清淤回收生产线建设项目,该公司拒不执行,检查当日仍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2.清淤、渣土回收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3.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清淤、渣土开发利用回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部分生产废水经污水收集沟排入厂区雨水收集沟暗涵内,后经暗涵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412勐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412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21413勐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413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021412日及413拍摄的现场照片2021412日及413日拍摄的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1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局决定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肆佰(¥361400.00)元整。 ⠂ 

(其中:对你公司清淤回收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肆佰(¥241400.00)元整的罚款;对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12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