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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74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74

 

勐海勐遮辰兴生物质颗粒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7MFTUHOU

个体工商户孙安龙

勐海勐遮辰兴生物质颗粒加工厂(以下简“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118日对你勐海勐遮辰兴生物质颗粒加工厂(以下简称“该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28月底擅自进行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21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1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11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1121日承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厂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112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92号)、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7,3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74”,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