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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65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2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65号
勐海勐遮盛洁洗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P3Y4131
法定代表人:孙强
勐海勐遮盛洁洗涤中心(以下简称“洗涤中心”)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勐海勐遮盛洁洗涤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洗涤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现场检查发现锅炉废气设有两个排气筒,与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数量不一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1个废气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1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16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2月16日现场照片(4页5张),2022年7月1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洗涤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告知你洗涤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洗涤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洗涤中心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听证。于2022年8月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针对你洗涤中心提出“已积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勐海分局备案,不是主观过错,并未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轻微。”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核查,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处罚。针对你洗涤中心提出的“已积极拆除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经我局核查,对你洗涤中心积极整改及实施正向激励措施,予以认可。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 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洗涤中心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
73号)、你洗涤中心提交的陈述申辩书记整改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洗涤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65号)”,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 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