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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同意设置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配套污水管工程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5-07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关于
同意设置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
提质增效及配套污水管工程
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西环海审〔2025〕9号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配套污水管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配套污水管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配套污水管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配套
污水管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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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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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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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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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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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编码 |
JB-532822-0013-SH-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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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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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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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勐海水务产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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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镇景竜村委会曼兴村民小组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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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822560086279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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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杨巍屹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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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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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532822560086279C001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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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污水排放口坐标 |
经度:100.445551°E 纬度:21.98503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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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于产业园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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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于化工园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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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勐海县城污水处理厂位于勐海县城西北侧(曼兴村老景勐公路西侧) 约 4km 处,项目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0.445892°, 北纬21.984862°。项目于2012年9月建成,目前由勐海水务产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该项目对现状污水厂进行提标改造并配套建设18.4公里的污水管及相关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规模扩建到2万吨/日,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标;项目尾水通过改扩建现有排污口后,经长10m、直径1500mm的混凝土管道,排入流沙河。本项目排污口为原址改扩建,排管直径由500mm增大至1500mm,以满足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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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口设置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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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镇景竜村委会曼兴村民小组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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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名称:流沙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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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与排入水体关系:右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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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去向:流沙河→澜沧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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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西南诸河(澜沧江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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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100.445483°E 纬度:21.985033°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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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 方式 |
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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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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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 1.5m ,S=1.767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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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规模以上 排污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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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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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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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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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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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50 |
729.87 |
364.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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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5 |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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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
≤15 |
1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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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
≤0.5 |
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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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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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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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勐海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建设单位需加强风险管控,制定《勐海县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配套污水管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备案。同时加强应急演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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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二)项目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尾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项目应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同时开展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相关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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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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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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