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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27
第一章 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
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
会议纪要。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
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
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
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
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六、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负责
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科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
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
属性。
七、办公室应当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
至拟稿科室。
八、多个科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
文属性。
九、公文正式印发后,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
文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发布。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
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均要通过局政务网站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相关政策、标准和改革举措。
二、规范解读程序。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其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起草解读书面材料,经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园区办公室在政务网站予以公布;涉及安全生产重要事项、重大举措的,经局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包括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根据需要聘请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解读机制。园区办公室牵头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工作;负责督促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起草业务科室报送解读材料并进行审定。相关业务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园区政务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园区工作透明度,促进园区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努力扩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知情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领导班子担任,第一新闻发言人为局长,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是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园区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二)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通报园区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四)建立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在上级部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我局采访的接待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局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要突发事件。
(四)工作中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五、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
(一)新闻发布会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安排,召开新闻发布会,须到县委宣传部履行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举行。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园区办公室根据局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根据有关会议决议或主任批示举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上级部门和县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审批。
六、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包括确定到位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和社会舆论的反映及会务工作等。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涉及到有关业务股室协助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二)协助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股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一下材料:
1.新闻发布稿;
2.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3.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4.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三)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部门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七、新闻发布会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循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股室深入推行政府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股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股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股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股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机关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目录由园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条 各股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素材,属于在网络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发布,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建立台账,拟稿人、审核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四条 根据《条例》的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实行备案制度,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的,不进行目录备案。
第五条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至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为便于查找,信息公开的签发流程以纸质形式留存。
第七条 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查其公开属性并签字后,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发布。
第八条 各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核文件时必须签署公开属性,如果属于《条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一律予以退回,不进行公开。
第九条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信息目录进行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管委会依法行政,保证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股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股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园区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园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县信息产业办有关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园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县信息产业办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初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领导小组复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万无一失。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统计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或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
(五) 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
(一)公开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提供或发布反映县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信息。
(二) 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办公室对外提供,文字信息及工作动态,统一由局办公室对外提供。
(三)受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外单位和个人来电来函来访要求查询统计数据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所有统计数据必须由办公室统一把关、提供。各股室不得自行对外提供任何数据,确需提供的应征得主管局长同意。
第七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保密领导小组在收到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信息的确定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股室提出股室初步审查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复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条 园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园区管委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园区管委会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我局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案件查处进度、取证情况等会影响案件查处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五、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立即登记,出具登记回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期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分别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五)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章 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
1.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园区管委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机关各股室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力,提供优质服务。
3.办公室应当在园区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股室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6.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7.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8.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其他所涉及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9.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10.对违法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政府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是否公开的制度。为增强园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二、根据园区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园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园区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九)涉及园区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三、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各股室预公开内容需报办公室审核,再报领导审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机关内部主要事项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管委会效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政务公开规定,制定内部主要事项公开制度。
一、内部公开的内容
1、干部的调配、任用及奖惩。
2、财务经费开支情况。
3、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4、较大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评优评先情况。
10、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设定内部事务公开栏。
2、召开干部职工大会通报。
主要事项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