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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专栏

西双版纳州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7

西双版纳州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不动产登记类型

资料清单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查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提交登记机构或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协议或公证书(原件1份);(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

6.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7.房地产调查或者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收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交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协议或公证书;(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宗地图、分户图(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的材料(原件):(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替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3)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

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2份);(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

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依职权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4.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

6

预告登记

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过债务人的材料。

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7

查封登记

查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销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函;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应提交协助解除查封的通知书(原件)。

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 登记机构或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件):(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原件):(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 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建构筑物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各一份,宗地图(2份);(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宗地图等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及推荐生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宅基地审批表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5. 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宗地图、房产分户图。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11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关系的材料(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12

补(换)证登记

补(换)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个人补证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的需提供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补发的需提供原件);

5.有按揭贷款,且未还清的,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抵押变更协议或情况说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