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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新寨砂石料场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2-03

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新寨砂石料场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海出国矿2025001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由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对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新寨砂石料场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目前,拟出让采矿权已完成前期地质勘查、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出让工作由勐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现将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海镇茶乡路4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bn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新寨砂石料场采矿权

(开发利用方案中称做勐海县格朗和阿图建筑用砂矿)

开采矿种:天然砂

拟建生产规模:100万吨/

地理位置: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村委会。

矿区面积:0.2676平方千米

开采深度:14361260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拟出让年限:12

矿区范围由以下25个拐点坐标圈定,具体如下:

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新寨砂石料场拟设采矿权矿区

范围拐点坐标表

编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经纬度坐标

直角坐标(3°带)

东经

北纬

X

Y

矿1

100°37′03.761″

21°53′52.610 ″

2423142.97

34357149.94

矿2

100°37′05.352 ″

21°53′52.382 ″

2423135.55

34357195.56

矿3

100°37′06.064 ″

21°53′53.676 ″

2423175.16

34357216.34

矿4

100°37′09.207 ″

21°53′53.760 ″

2423176.92

34357306.60

矿5

100°37′15.552 ″

21°53′55.555 ″

2423230.51

34357489.27

矿6

100°37′20.812 ″

21°53′55.742 ″

2423234.91

34357640.34

矿7

100°37′24.660 ″

21°53′55.176 ″

2423216.52

34357750.65

矿8

100°37′26.427 ″

21°53′54.994 ″

2423210.45

34357801.33

矿9

100°37′27.859 ″

21°53′53.399 ″

2423161.04

34357842.01

矿10

100°37′26.144 ″

21°53′47.558 ″

2422981.77

34357791.18

矿11

100°37′27.290 ″

21°53′39.166 ″

2422723.30

34357821.75

矿12

100°37′20.061″

21°53′35.561 ″

2422614.24

34357613.22

矿13

100°37′15.861 ″

21°53′43.193 ″

2422850.12

34357494.73

矿14

100°37′14.151 ″

21°53′44.317 ″

2422885.16

34357445.93

矿15

100°37′13.904 ″

21°53′44.146 ″

2422879.96

34357438.81

矿16

100°37′11.162 ″

21°53′42.202 ″

2422820.85

34357359.55

矿17

100°37′10.261 ″

21°53′42.903 ″

2422842.64

34357333.88

矿18

100°37′08.689 ″

21°53′42.260 ″

2422823.28

34357288.56

矿19

100°37′07.896 ″

21°53′42.408 ″

2422828.02

34357265.82

矿20

100°37′06.726 ″

21°53′43.009 ″

2422846.84

34357232.39

矿21

100°37′06.578 ″

21°53′43.535 ″

2422863.05

34357228.31

矿22

100°37′09.041 ″

21°53′45.079 ″

2422909.91

34357299.43

矿23

100°37′07.758 ″

21°53′47.307 ″

2422978.78

34357263.21

矿24

100°37′06.648 ″

21°53′48.378 ″

2423012.01

34357231.65

矿25

100°37′03.860 ″

21°53′48.551 ″

2423018.05

34357151.64

矿区面积

0.2676km2

开采标高

1436~1260m

资源储量: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742.5万立方米(合1210.28万吨)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发利用方案已编制并通过评审,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按评审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实施。

出让起始价人民币:1564.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万壹仟元整)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增价幅度人民币:2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采矿权申请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二)具备与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竞买人具有良好的信誉:1.无因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被追责的情况;2.申请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未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四)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五、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保证金交纳金额

竞买报名时,须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二)竞买保证金交纳方式

申请人自行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纳至勐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注:以到账时间为准

账户名称:勐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

账号:53050169723600000138

(三)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20251231日前17:00

(四)竞买保证金退还

1.竞买成功后,竞得人的保证金将作为第一期出让收益由勐海县自然资源局专户缴纳至国库

2.未竞得标的者,竞买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退还。

六、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5124—202512311700

挂牌时间:202614—20261151700

地点: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yn.gov.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bn

七、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124—202512311700

申请报名方式和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本次网上出让交易报名采用电子报名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竞买人,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ggzy.yn.gov.cn)凭CA数字证书进行报名,并上传报名资料。(请各位竞买人自备电脑,提前下载驱动并确保网络通畅,做好报名、竞买准备)。如有疑问请咨询数字证书运维服务24小时客服热线: 400-6727-666

操作方式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点击投标人。如有疑问请咨询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10-86483801

报名时竞买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保证金转账凭证;如需委托,报名时还需出具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均须盖上鲜章报名时一并提交)。

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在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九、签订合同、缴纳价款

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价款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320号)的要求,此次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分为八年期缴清。

第一期缴纳500万元,缴纳时间为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交易保证金自动等额抵充首期出让收益)

第二期至第八期为出让收益成交金额减去第一期后的剩余金额等额分七次缴清,缴纳时间为:

第二期缴纳时间为2027331日前;

第三期缴纳时间为2028331日前;

第四期缴纳时间为2029331日前;

第五期缴纳时间为2030331日前;

第六期缴纳时间为2031331日前;

第七期缴纳时间为2032331日前;

第八期缴纳时间为2033331日前。

竞得人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支付分期缴纳出让收益。若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十、风险提示

(一)本次采矿权出让建立于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新寨,该矿区属于单独空白区新立采矿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444号)二、严格市场准入(一)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若竞得人无法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则此次挂牌无效,将由勐海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组织挂牌。

(二)采矿权的矿山恢复治理工作由竞得人完成。若竞得人不依法履行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矿产资源开采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

(四)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矿业权范围内的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情况存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五)竞买人必须要充分了解和熟悉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政府不予补偿和退还已交纳的费用,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办理清场,做好矿区恢复治理工作。

(六)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因相关部门手续不能办理、产业政策调整,或项目区群众阻挠等因素导致开采工作无法开展的,其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七)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山林、草原、水、电、道路、环保及地面附着物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自费解决。

(八)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实地现状及本公告所列条件、约定等,竞买申请人缴纳交易保证金视为对本次出让活动所列条款全部接受,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按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矿权公开出让合同》等文件的规定、约定执行。

、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有违反《矿业权交易规则》《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时,属于根本性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结果或解除《挂牌成交确认书》并依法依约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对出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出让人有权对标的物重新组织出让活动:

1.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的;

3.不按挂牌公告规定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挂牌公告约定没收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行为。

(二)竞得人必须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采矿权新立登记所需的材料要件,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竞得人有以下情形时,视为根本性违约,已缴纳出让收益不予退还,采矿权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标的物并对标的物重新组织出让:

1.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

2.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已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但因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要求被登记机关退件,再次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时已超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的。

(三)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挂牌公告的约定与采矿权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根本性违约,采矿权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挂牌成交确认书》,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上缴国库。

(四)竞得人不遵守本公告“九、签订合同、缴纳价款”全部内容的,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出让标的物,并重新组织出让活动,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公告废止。

十四、其他内容

(一)技术服务费用提醒:经评审通过了《详查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这两部分技术服务总价款共计40万元,最终由竞得人另行支付(该部分技术服务费不含在采矿权出让收益竞拍价款内)

办证提醒竞得人在采矿权许可办理前需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二)该矿权属新立。竞买意向人可自行到矿区进行考察,出让人不统一组织。本次出让内容,是竞得人在该矿区范围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不包括矿区范围内土地、林业等其它资源及地面建(构)筑物等。该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房屋、设施、设备、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管理和补偿,竞得人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由于采矿权矿区开采涉及到土地、安全、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竞得人在成交后必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另行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三)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自动成为采矿权人,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有相关政策补偿时按政策处理,没有相关政策补偿时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采矿权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采矿权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四)竞得人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五)竞得人必须按照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企业文化等各方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同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方案编制并送审备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十五、联系方式 

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688777413

勐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988111365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202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