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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公示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1-0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公示

 

  (甲方)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拟受让人(乙方)能澜沧江(勐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要求,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勐海县西定哈尼族布朗族乡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532822005002GB00016宗地面积(大写)叁佰伍拾平方米(小写3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出让总价款(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万元),地上建(构)筑物出让价款(大写)贰万玖仟肆佰元整(小写2.94万元)与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第二条 该宗地规划指标:容积率1.0,建筑高度≤6米。

第三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勐海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地方规范要求。

第四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在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窗口进行公示5日(公示网址:https://www.ynmh.gov.cn/gtj/gtj.dhtml),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乙方须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前往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本协议出让意向书自动失效。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出让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出让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贾超

电话:0691-5123529

拟受让人(乙方)能澜沧江(勐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文云

电话:1838714****

 

2025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