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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01
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采矿权新立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申请人为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发〔2011〕14号“二(十三)”)
(二)予以受理的法定情形: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2.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 2015年修订)规定,按审批权限改为市级发证的开采项目。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 2015年修订)规定,按审批权限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3.根据《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授权采矿权登记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西国土资发〔2017〕19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县级发证开采项目。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2.《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 2015年修订)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www.yndlr.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是受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2.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4.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已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7.申请国家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8.煤炭项目应取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采矿权新立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应出具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 |
3 |
采矿权出让合同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的开采项目。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开采项目。 |
|
4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备案表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8 |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的平面图与剖面图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9 |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10 |
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开采项目 |
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原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的开采项目 |
|
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评估摘要、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11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12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13 |
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勘联审、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PDF文档形式原件扫描上传至三级联网审批系统。 |
14 |
光盘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
15 |
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同意办理的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非煤矿山开采项目 |
16 |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或煤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煤矿开采项目。 |
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意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及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煤矿开采项目。 |
|
17 |
勘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项目。 |
18 |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申请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矿种的开采项目 |
19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开采项目 |
军事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
||
20 |
外商投资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开采项目 |
21 |
划定矿区范围延期批复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延续的开采项目 |
22 |
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勘查项目 |
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办理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复印人署名、签署复印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登记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2.网络受理
暂不接受。
3.信函受理
暂不接受。
4.传真受理
暂不接受。
(二)受理
1.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州、县(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州、县(市)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办理结果
批准同意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不予批准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送达方式
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科领取相关证件。
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勐海县茶乡路4号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2)电话咨询。0691-5128932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通讯地址:勐海县茶乡路4号;
邮政编码:666200。
2.咨询回复
电话或信函回复。
(二)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到勐海县茶乡路4号勐海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691-5128932)。
(三)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0691-5123795。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勐海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勐海县茶乡路4号;
邮政编码:6662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勐海县人民政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勐海县人民法院。
附件1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新立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采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签章)
矿 山 名 称
填 表 时 间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7.开采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
8.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9.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10.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11.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12.设计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13.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
14.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与备案时间、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具体情况。
16.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数据。
17.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18.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19.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20.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21.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
22.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23.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24.探矿权取得方式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25.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标识处。
2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填写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
2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28.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29.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申 请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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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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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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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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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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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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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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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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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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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主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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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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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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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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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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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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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所在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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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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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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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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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的地质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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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利用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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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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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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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
|
采矿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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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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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回采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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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贫化率 |
% |
选矿回收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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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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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取得 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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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
|
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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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处置方式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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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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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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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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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
附件3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
:
经审查,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年月日
附件4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经审查,提交的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月日
附件5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申请,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附件6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
(印章)
年月日
附件7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附件8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