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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12-29

登记编号:云府登767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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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116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21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兴地睦边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兴地睦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地睦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兴地睦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对兴地睦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州(市)兴地睦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市办公室)按照自己的职责参与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工作。

县(市)兴地睦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指挥部)为招标人,负责具体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省指挥部是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理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中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组建并管理兴地睦边工程的评标专家库;

(三)指定招投标交易平台。所有兴地睦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都应在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四)审定招标方案;

(五)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六)监督中标后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州市办公室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招标方案的初审工作;

(二)参与招投标活动管理与监督;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县市指挥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项目标段。每个项目不得超过五个标段,每个标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二)编制每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工程拦标价作为每个标段投标报价的上限控制价,所有标段的拦标价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的预算;

(三)会同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

(四)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五)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六)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参与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及定标;

(八)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九)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以上工作内容中有需要编制文件资料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所在县市指挥部协商编制后,送州市办公室初审,州市办公室报省指挥部审定。

第八条  省、州(市)、县(市)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纪检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及定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工作。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兴地睦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兴地睦边工程施工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中介技术服务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兴地睦边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已经批准下达;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招标方案及相关附件经过省指挥部审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指挥部需将招标方案报州市办公室初审后,上报省指挥部审定。招标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拟招标项目简介,标段划分情况、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三)招标方式、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

(四)招标的时间、地点安排;

(五)招标工作流程;

(六)资格审查标准及评标办法;

(七)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八)措施及保证;

(九)招标方案审批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

(二)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文件的地点、时间及文件费用;

(四)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六)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七)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资料证明;

(八)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省指挥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未经省指挥部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定的有关招标代理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兴地睦边工程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并报审招标方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随机抽取投标标段;

(六)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

(七)现场踏勘及答疑;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施工合同;

(十二)资料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时间及事项安排。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应当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并在20天内报州市办公室初审后,上报省指挥部审定。

按照项目进行报名,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接受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结束后,由省指挥部对报名单位进行不良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随机方式抽取投标标段。

按照抽取到的标段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投标人疑问问题的解答以及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有效期为45天,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报省指挥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五)技术条款;

(六)设计图纸;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投标辅助材料。

投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量化评标因素。

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现场踏勘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也可以自行踏勘了解项目有关情况。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兴地睦边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施工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以上资质应同时具备土石方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任一资质的施工企业;

(三)具有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授权代理人应当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且拟派到本投标项目做项目负责人。

兴地睦边工程施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者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投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中递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进行结转。

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  兴地睦边工程招标中关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还是少于三家的,可以不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投标人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书并宣读唱标一览表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法有效的;

(四)送达人不是合法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在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由9名组成,其中管理单位代表3人(省、州市、县市各一人),专家6人。由招标人在有关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设立的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办法、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聘于招标人,招标人应支付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天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网上公示5天后无任何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执行,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内容按照附件执行。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退还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定标意见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另行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兴地睦边工程的其他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12 1日施行。

附件一:兴地睦边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及方法

附件二:兴地睦边工程施工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