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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23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九、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十一、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凡举报有功的,按《云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200元至5万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