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目录
更多>>
通知公告
- 2023-11-23 格朗和乡便民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流程
- 2023-09-14 农村供水保障监督举报(网站公示)
- 2023-09-14 格朗和哈尼族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9-14 格朗和哈尼族乡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8-23 格朗和乡各办公室、中心和大队“三服务”清单
- 2023-08-17 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2023年权责清单公开
- 2023-05-10 勐海县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连山村小组2023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项目公示
- 2023-04-06 关于举办2023年勐海县七子饼茶环线越野综合赛道路临时封闭的通告
- 2023-03-18 南糯山村委会石头新寨乡村建设补短板项目公示
- 2023-03-18 勐海县格朗和乡苏湖村委会鱼塘寨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公示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窗口>>公开目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
来源 :勐海县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