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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 于 2021 8 20 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为及时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精神,与全国同步实施一对 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在我省依法稳 妥扎实有序推进,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修订完成前的过渡期,相关政策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关于生育政策衔接 (一)2021 5 31 日后,依法登记结婚,不符合我省现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 2 - 行《条例》规定生育三孩的夫妻,视为政策内生育,要求办理 生育服务证的,可以补办。 (二)过渡期内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少数民族、病残儿家 庭再生育不需要再进行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三)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暂时按现行《条例》规定执行, 夫妻合计生育数不超过两个的,生育第三个子女时不需要进行 审批,按三孩生育登记进行操作。 

二、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我省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 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 号)要求,对《云 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等规章进行清理废止。请 各地尽快通过卫生健康委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告,对于 2015 12 31 日前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申请办证条件,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需于 2021 12 31 日前提交办证申请。2021 12 31 日后,云南省将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服务。基层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机构要 及时通知辖区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合理安排办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特别是对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无业人 员、外出务工人员等缺乏信息来源的群众,一定要确保通知到 位。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办理了《独生子女 - 3 - 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 及我省奖优免补等相关奖扶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 续执行相关奖励扶助政策。 (三)对于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奖励优待政策,在过渡期 内暂时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期间生育第三个子 女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夫妻也包括在内。 

三、关于社会制约政策 (一)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 2021 5 31 日前不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依法做出征收 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已经做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 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二)对于 2021 5 31 日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 三个子女但未在生育子女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 女出生 1 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于无证生育、非婚生育、早育、婚外生育等违法 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条例》修订完成前暂不执行。

 四、关于生育服务登记 云南省生育服务办证系统正进行调整升级,将于 8 27 日 前实现三孩生育服务登记现场办理功能,请各地务必通知到乡 村两级,及时开展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对于工作落实不及 时,群众投诉集中的地区,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进行督促整 - 4 - 改。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以州市为单位收集整理后 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生育政策调整工 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政策衔接过渡、信访应急、生育健 康服务指导等具体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准确、及时地 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的各项安排部署,组织基层卫生健康(计 划生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民生、利长远的 好事办好。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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