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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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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4 格朗和哈尼族乡交通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法人证注销公示
- 2023-08-23 格朗和乡各办公室、中心和大队“三服务”清单
- 2023-08-17 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2023年权责清单公开
- 2023-05-10 勐海县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连山村小组2023年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项目公示
- 2023-04-06 关于举办2023年勐海县七子饼茶环线越野综合赛道路临时封闭的通告
- 2023-03-18 南糯山村委会石头新寨乡村建设补短板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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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六)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六)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4547 发布时间 :2019-09-29 20:09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