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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9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及签注须知

 

一、受理范围

勐海县常住户口居民;全国各地年满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全国各地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受理事由: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应邀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三、申请手续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接受相关询问并提交下列相应申请资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48×33mm)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三)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申请手续。代办的,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六)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七)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团队旅游:提交有资质组团赴台湾旅游旅行社全额自费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探亲夫妻团聚赴台定居或处理婚姻事务,需提交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大陆民政部门签发的结婚证(在大陆以外地方签发结婚证须提交大陆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提交复印件。其余亲属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台胞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3.应邀应邀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卫生、体育、新闻等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的批件,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免交工作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出境意见。

4.定居:赴台定居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台湾定居入台许可

     5.赴台接受和处理财产: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6.赴台处理丧事:提交台湾地区亲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的函件或者死亡通知。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换发

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下列情形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毁损。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符合急事急办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地州居民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一次签注、加注每项次:20元,多次签注:每项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