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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9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勐海县常住居民;2、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大陆居民;3、台湾居民。
二、受理事由:从事边境贸易、替代种植、边境旅游服务及参加边境旅游的。
三、申请手续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接受相关询问并提交下列相应申请资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48×33mm)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
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申请办理边贸出入境通行证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
1.边境地区公司企业及人员登记备案:
(1)公司企业申请书;
(2)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上一年度1000元以上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免交);
(5)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6)公司企业出入境人员登记备案表;
(7)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企业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雇用合同、住房证明(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长期租住旅馆证明等)。
2. 边境地区个体商户登记备案:
(1)个体户登记备案申请表;
(2)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个体户业主及其携带亲属或雇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雇用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备注:对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可以携带的亲属必须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或雇工各不超过2人。
3. 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企业及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关于替代企业出入境人员登记备案的通知(暂行)》(云商替[2009]44号)执行,省级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将备案企业及人员名单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内(现已委托州商务局审核,由州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将备案企业及人员名单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内)。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还需提交经商务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可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证明。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四、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边境贸易证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边境旅游证件3至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边境旅游专用证件,公安机关认为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50元/证
一次出入境有效证件收费:2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