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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办证程序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9

一、机动车业务办理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1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住所地

的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免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有关技

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1.申请车身颜色、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整车、使用性

质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车辆管理所交验

机动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属于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在

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

车所有人持以下资料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交回原机动车号

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3.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转

入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办理转入业务: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资料。

    4)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4.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

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到车管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变更

登记: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交《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

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车辆管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5.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

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提交鬼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6.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

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

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身份

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

辆识别代号,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备案事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

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

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三)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

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交回原机动车号牌,申请转移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

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

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

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四)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1.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

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

 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

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

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五)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

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

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

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因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

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持以下资料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六)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1.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

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目起一日内办结。

    (七)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机动车所有人中请核发临时号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一日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未销售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

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八)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1.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提交下列资料:

    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2)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

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3)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有组织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6)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九)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

者损毁,申领或补、换领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供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属于换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供原登记证书。

    5)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现申请补领的需提

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

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

件。

    2.补、换领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办结。

    3.申领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目起五日内办结。

    (十)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1.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换

领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_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4)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还需提交车辆标准照片。

    2.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

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

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

驶车号牌。

    (十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事

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到登记审核岗办理: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的,还应当提交原号牌。

    4)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的,还应当提交车辆标准照片。

    2.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目起五日内予以确认办结。

    (十二)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

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

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

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

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交。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

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十三)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

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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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申请时,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下列

资料:

    1)《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存根原件。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

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

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

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交。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

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

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6.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匀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核相关资料,核发检验合格标

(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中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4.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5.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6.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审核申请入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中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2.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棱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4.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5.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6.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7.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3.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5.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

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

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

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中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4.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脾、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球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入,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曰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入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入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八)办理补讧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

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

装订、归档。

    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九)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扣具体事项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3.机动车驾驶入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十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2.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3.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4.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一

    (十二)办理满分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3.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弓】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和接受教育的凭证,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十三)办理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中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十四)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扣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十五)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延期事由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人办理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销毁。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记分周期结束日期或者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十六)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情形的,受理岗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相关信息。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核实并收存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七)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信息,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于注销前三十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八)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入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2.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入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入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但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原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和最高准驾车型。

    (十九)办理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入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2.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超过三十日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

(二十)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安排教育考试。

    2.考试岗按规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也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答案,对申请人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异地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机动车驾驶入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五款情形的,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十二)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中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末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十三)办理校车驾驶人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对已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学习和教育的申请人,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二十四)办理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十五)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校车驾驶入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或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2.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